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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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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2 16:28:14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五十二、本修正案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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