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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公务员考试职位申报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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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12 10:58:44

    一、关于招录对象
  1、省直机关除特殊职位外,全部招录具有2年及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人员;市州机关对工作经历可不作要求;县乡机关不得对工作经历提出限制性要求。
  2、街道机关可设置部分职位定向考录本县(市、区)社区干部,统一纳入“四级联考”工作,分类组织实施。
  3、各地应设置相应比例的职位计划定向招录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三支一扶”计划(含“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服务基层“四项目”人员以及退役的大学生士兵。各级民政、教育、农业、卫生、计生、扶贫、共青团等部门应当设置一定职位计划专门用于招收上述相应项目人员。

  二、关于年龄条件
  1、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务员招考年龄设置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4号)规定,公务员招考年龄一般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报考公务员的,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
  2、全省法院、检察院司法警察,公安机关、森林公安机关和监狱劳教系统人民警察的年龄按照《关于调整公安机关和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招考年龄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15号)规定执行,并在“其他条件”栏注明,如“特警职位,25周岁以下”。
  3、定向从社区干部中考录街道公务员的,社区主职干部不超过45周岁,其他社区干部不超过40周岁。

  三、关于专业、学历资格条件
  1、各招录机关要树立科学的人才观,根据本单位薪酬福利水平、职业发展空间等,按照匹配对等的原则,实事求是设置学历资格条件。除党政紧缺人才和部分专业技术职位确有需要外,原则上不得只面向硕士、博士学历人员招考。县乡机关要合理设置学历条件,一般要求大专及以上学历。各地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对盲目追求高学历等人才“高消费”现象严格把关,避免人才招不来、用不上、留不住。
  2、定向从社区干部中考录街道公务员的职位,学历放宽到高中、中专及以上。
  3、综合管理类职位一般不限专业或只作大类专业要求。专业技术和行政执法类职位,招录机关可根据职位特点确定一定专业方向,原则上只设置大类专业,不设置具体专业。对个别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职位,专业具有不可替代性,可设置具体专业。专业按照《湖北省2014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指导目录》(见附件5)有关要求设置。
  4、定向招录的职位、限制户籍或者少数民族的职位以及乡镇专武干部职位,不得限定专业。

  四、关于专业考试
  1、省级招录机关的个别专业性特别强、需在面试前加试专业科目考试的职位,在《职位计划表》“其他条件”栏注明加试科目。省直机关要求组织专业科目考试的,要建立命题工作规范、员管理办法以及试题质量保障和分析评估机制。考试内容或范围、占综合成绩比重及有关要求等,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连同招录公告一同对外发布。专业科目考试一经公告,不得变更。
  2、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及县(市、区)在申报招考计划时,一般不得要求在面试前加试专业科目考试。确需加试的,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前款要求进行。
  通过上述职位申报中的要求考生可以提前了解有关招考职位的报考条件,2015年湖北公务员考试实行省、市、县、乡公务员四级联考,考试科目统一为行测和申论,报考公安(森林公安)机关的考生还须参加公安基础知识考试,报考定向招录社区干部的街道机关只参加综合知识测试一科考试,各职位考试试卷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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