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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公考时政热点:中纪委国家监委建特约监察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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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04 10:02:03

湖北公务员考试
  昨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全文公布了已于今年8月24日印发并开始实施的《国家监察委员会特约监察员工作办法》(下称《工作办法》)。《工作办法》涵盖聘请范围、任职条件、聘请程序及任期、工作职责、权利义务和履职保障等内容,明确了特约监察员主要从人大代表中优选聘请,重点监察对象为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此外,特约监察员的职责、权利、义务等内容较之前都有调整。
 
  明确特约监察员三大作用
  早在1991年原监察部就发布过《监察部聘请特邀监察员办法》。2013年10月10日,原监察部又公布了《监察机关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本次将名称中的“特邀”改为了“特约”。
  《工作办法》的一大变化是将特约监察员的监察对象,从“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变为“着重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也次明确了特约监察员应发挥的作用,分别是参谋咨询、桥梁纽带、舆论引导。
  在这样的要求下,《工作办法》提出,特约监察员主要从人大代表中优选聘请,也可以从政协委员,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代表,专家学者,媒体和文艺工作者,以及一线代表和基层群众中优选聘请。
 
  取消受聘时年龄不超60岁限制
  在《工作办法》聘请、换届、解聘的相关要求中,强调特约监察员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在各自领域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响力,热心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和此前版本相比,《工作办法》不再强调特约监察员“没有获得国(境)外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仅重申了需要具有中国国籍。同时删除了受聘时年龄一般不超60岁的限制,身体健康即可。
  另外与之前有所不同的一点是,新《工作办法》将特约监察员审查窗口前置,明确“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刑事处罚的人员,以及其他不适宜担任特约监察员的人员,不得聘请为特约监察员。”此前,仅强调有这些情况的人员需要解聘,在聘用环节没有约束。
 
  加大对特约监察员的约束力度
  此次的《工作办法》对特约监察员的职责、权利、义务都有比较明显的调整。在特约监察员职责部分,将此前职责的第五条,提升到条,突出特约监察员的职责首先是要对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提出加强和改进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
  此外,删除了原来职责中,反映、转递人民群众对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的内容。这意味着,特约监察员的工作重心是纪检监察机关本身,不再向上转递来自基层的违纪违法线索。
  同时,《工作办法》对特约监察员的义务加大了约束力度。在此前“未经监察机关同意,不得以特邀监察员名义参加社会活动”的基础上,明确不得以特约监察员身份发表言论、出版著作,同时新增“不得以特约监察员身份谋取任何私利和特权”。
 
  特约监察员须接受动态管理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和此前不同的是《工作办法》首次提出要对特约监察员进行动态管理和考核。同时加强与特约监察员所在单位及推荐单位的沟通联系。
  一是要了解特约监察员的工作情况,其次也要反馈特约监察员履职情况,并征求意见、建议;另外一个变化是,新《工作办法》没有提到各地可以依据自身实际制定地方规定的内容。
  针对特约监察员的工作,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办公厅今年7月初曾在《中国纪检监察报》刊文表示,已召开多轮次座谈会,研究建立特约监察员制度,做好届特约监察员选聘工作,为国家监委接受各界监督、寻求专家咨询、凝聚社会力量搭建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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